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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品流通监管办法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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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7-5-8 10:56:10 来源:医药经济报 编辑:圆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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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1日,《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正式开始施行。这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市场监管,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对1999年公布实施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修订后的新《办法》,预计将对我国今后的药品流通市场秩序带来重大影响。 修订背景 SFDA日前解释,虽然原《办法》的实施对加强药品市场监管、整顿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我国的药品市场状况、流通模式、监督重点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并出现一些新的问题,如有些药品展示会、博览会秩序混乱,不法分子借机销售假劣药品;无证经营者参与药品经营活动;医疗机构制剂进入流通领域;药品零售企业违规销售处方药;一些非法经营者通过挂靠等手段,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名义从事非法药品经营活动等等。此外,2001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公布实施后,原《办法》的立法依据也发生了变化。因此,根据现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流通监管实际需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就显得相当有必要。 新增内容 与原《办法》相比,此次修订新增了哪些内容呢? 首先,针对近年来各类药品展示会、博览会较多,秩序混乱的问题,《办法》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为从源头上堵住非法经营者的药品进货渠道,解决当前药品流通秩序不规范、无证经营者参与药品经营活动和非法经营药品问题,《办法》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并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办事机构、购销人员、购销渠道、票据管理等方面做出了一些具体的规范要求。 此外,此次修订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管理,防止医疗机构制剂进入流通领域,新《办法》明确了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并规定了相应处罚措施。 为保证药品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的质量,特别是确保疫苗等药品在运输途中的冷链完整性,防止其变质失效,新《办法》特别规定,药品说明书要求低温、冷藏储存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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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正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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