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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出台《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日期:2006-3-16 14:48:55     来源:转载   编辑:王宏涛  

    从今年6月1日起,药品包装及其宣传中将被禁止单独使用商品名称而忽略其通用名,避免“一药多名”泛滥。昨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新修订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预计,今后我国每年新增药品商品名将不会超过100种。

  “换汤不换药”须用同一商品名

  此间,国家药监局表示,“一药多名”现象是由于药品名称与商标使用混乱造成的。近年来,一些药品生产企业规避甚至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滥用未经注册的商标冒充药品名称,过度强化药品商品名,弱化药品通用名。并通过虚假广告扩大疗效宣传,混淆视听,并趁机提高售价,造成“一药多名”现象日益严重,给公众用药安全带来隐患。

  针对此问题,药品监管部门首次对“商品名”命名和使用原则做出规定;要求除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分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外,其他品种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成分相同但剂型或规格不同的,也必须使用同一商品名;药品包装上的通用名称必须显著标示,商品名的单字面积不得大于通用名的二分之一;药品广告宣传中不得单独使用商品名,也不得使用未经批准作为商品名使用的文字商标。

  所有药品必须提供药品说明书

  《规定》同时要求,即使是市售药品的最小包装,药品生产企业也必须提供药品说明书。药品说明书应当充分包含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详细注明药品不良反应,以指导消费者安全、合理使用药品。药品生产企业还可以主动提出在药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上标注警示语。

  另外,国家药监局强调,药品生产企业未根据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的情况及时修改说明书,或者未将药品不良反应在说明书中充分说明,引起不良后果的,由该药品生产企业承担。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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