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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施行
日期:2006-5-13 15:34:16     来源:转载   编辑:王宏涛  
 

    中国证监会9日晚间发布第31号令,宣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已经于2006年5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日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已经实施,相关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配套措施已经公布,证监会此次又对外正式发布了新修订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样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规都将基本修订完毕。万事俱备,只待股市融资闸门正式开启。

  鉴于新《证券法》对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工作的新的要求,证监会在实践基础上,对原来《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新《办法》也正式“转正”,原《暂行办法》宣告废除。

  新《办法》在发审委的组成、职责、会议组织、监督等几个方面做了规定。发审委委员为2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发布的《办法》相比原来《暂行办法》主要在三个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是增加了发审委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别程序。

  已经正式实施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允许上市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在发行方式和投资者要求方面有别于公开发行,在信息披露形式和内容、发行时机、定价基准日、发行对象选择等方面有特殊要求,鉴于此,新《办法》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设定了特别程序。在特别程序上,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委员为5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3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为未通过。并且,发审委委员不得提议暂缓表决。

  二是完善了发行人接受询问和委员提议暂缓表决的制度。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形成审核意见之前,可以请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到会陈述和接受发审委委员的询问;发审委委员发现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前以书面方式提议暂缓表决。

  三是根据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还对《办法》的名称和相关条文在文字上作了修改和统一。比如按照《证券法》的表述,将过去的“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统一改为“发行审核委员会”,并对《办法》名称进行了相应调整。

  证监会方面表示,此次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证监会坚持了发审委改革的重要精神,并根据新的情况充实了相关内容,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好发审委的作用。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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