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
该规定将于2006年8月1日起执行。根据规定要求,出口食品包装容器生产企业和进口商应到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企业生产的食品包装容器实施周期检测。未备案的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包装容器不得用于包装出口食品,进口食品包装(包括已经包装了食品的包装)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销售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