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公务车补贴收入纳税问题作出规定:从今年3月6日起,个人从单位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须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的新政策明确规定: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一切收入,均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算时,如果用车人从单位取得的补贴收入是按月发放的,并入用车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