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本公司员工保证书由人事单位负责对保审核,每年至少办理一次对保(如有必要可随时对保),如发现保证人不适当时,得随时通知被保证人限期换保。有关保证办法另订之。
第四章 服 务
第十三条:本公司员工应遵守一切规章及规定行事,并应服从上级指导。
第十四条:各级员工对公司如有改进意见,应逐级反映,应以公司信誉为重,不得在外任意批评诋毁,如因此使公司遭受损失,须负道义及法律上之责任。
第十五条:本公司员工应互相尊敬,待人接物应谦虚有礼,切勿粗暴。对于往来厂商应视同贵客不得有任何怠慢或刁难情事,并应严谨操守,不得收受涉及公务之馈赠或向往来厂商挪用财物情事。
第十六条:本公司员工应严守本公司一切业务上机密,非经许可不得将文件账册显示他人,或泄漏本公司其他业务资料。
第十七条:本公司员工未经许可,不得假借公司名义在外私营商业、兼任他职或图利同业。
第十八条:本公司员工对于本公司一切公物,应善加爱护不得浪费,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带出。
第十九条:本公司员工不得分立派系或以私人成见影响公务。
第二十条:本公司员工应注重整洁,整齐仪容,并自行检点私生活。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员工应奉公守法不得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员工应利用公余时间潜心进修,研习与本公司业务有关之知能以配合公司业务之发展,但以不妨碍业务为限。
第二十三条:厂商、来宾来访非经主管准许,一律于会客室洽办,不得进入办公区洽谈。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员工于工作时间中,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一)注意秩序不得闲谈、戏谑、争吵、歌唱或吃零食。
(二)不得懒散或处理私事及阅读非工作需要之书报。
(三)不得擅离职守,因公外出,应面告主管并于员工外出登记簿上记载,经主管核准后,始可外出。
(四)不得打盹、假寐或瞌睡。
(五)接听电话时须注意电话礼貌,长话短说,非本身之业务应迅速传达承办人接办,非必要之事情尽量减少私人电话。
(六)下班离开座位前,须将办公桌收拾干净并将重要文件收妥上锁,桌椅靠拢始得离开。
第二十五条:各级主管在职务上,应注意下列各项:
(一)确实了解本身职责及工作范围。
(二)处理事物应迅速、确实、负责,并力求进步。
(三)服从组织、和谐协调、重整体,排除个人主义。
(四)日常工作按序办妥,今日事今日毕。
(五)交办事项如期完成,并于处理完毕时,将情形以口头或书面报告主管(主管交办时应酌定限期)。
(六)工作如有疑难,应立即请示上级,不得拖延积压或擅作主张。
第二十六条:各级主管在职务上,应注意下列各项:
(一)深刻了解公司决策及经营方针,领导所属确实执行。
(二)对于部属行为、品德、工作技能应随时予以教育、训练、考核。
(三)对于部属如有监督不当因而发生渎职、失职、失察等情事者,应负连带责任。
(四)有裁决权之高级主管所裁决内容,若与公司规定有出入时,应明文下条以分明责任,不得以口头传授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