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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人事管理制度(一)
日期:2006-5-8 10:59:12     来源:转载   编辑:王宏涛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任用
    第三章  保证
    第四章  服务
    第五章  作息
    第六章  待遇
    第七章  请假
    第八章  值勤
    第九章  考绩
    第十章  奖惩
    第十一章  迁调
    第十二章  离职
    第十三章  福利
    第十四章  教育训练
    第十五章  安全
    第十六章  附则

    附 录:日常工作交办事项表


人事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公司所有员工之任免、考绩、奖惩、请假等人事事项全依本规则办理。本规则无规定者得另定办法办理之。

    第二条:各分支机构及关系企业员工之管理,依据本规则之规定及精神另订管理规章,经总公司核定后施行。

第二章  任  用

    第三条:本公司如因业务需要,得延聘顾问或特约人员,并得雇用临时人员,其办法另订之。

    第四条:本公司各级人员招募,以对外公开徵求或推荐方式办理。

    第五条:本公司各级人员之招募单位(各分公司)主管依业务上之需要,汇报总公司人事单位依前条方式办理之。非技术性文职人员之任用,由人事单位签办依权责划分程序办理之。

    第六条:本公司录用新进人员,应先行试用三十天并视状况的延长以三个月为限,但依权责划分,核定提早正式任用者,不在此限。试用期间品行不佳或工作不力者,得随时无条件停止试用,其薪资支给至试用截止之日止。试用期满前由权责单位予以考核,由人事单位复核。如合格者予以正式任用,不合格者则予以解雇。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录用;

    (一)剥夺公民权尚未复权者。
    (二)因案未结、刑期未满或经法院通缉有案者。
    (三)受禁资产之宣告,尚未撤销者。
    (四)无法依规定觅妥保证人者
    (五)经查证与原填资料不符者。
    (六)有其他违法犯罪行经查属实者。
    (七)曾在本公司、关系企业,被开除或未经核准,而擅自离职者。
    (八)精神异常或患有传染病者。
    (九)未满十六岁者,但初中已毕或经主管机关认定其工作性质及环境无碍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

    第八条:新进人员报到,应办妥下列必要手续;

    (一)缴验学历证件复印件。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二寸半身黑白照片三张及彩色(浅绿色背景、制作识别证用一张)。
    (四)填妥个人资料卡。
    (五)签订工作契约书并完成保证手续。
    (六)其他经认必要之文件。

    第九条:经核定录用人员,由人事单位发给报到通知书及填妥应备资料向分发单位主管报到,无特殊理由而未于期限内报到,即取消录用资格。

第三章 保 证

    第十条:公司员工因应不同职务,如需要保证人担保得觅保证人担保。

    第十一条:公司员工从入职日起三内需完成对保作业,逾期未办对保手续者,应予停职,但因特殊情形或公司原因者,得签报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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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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