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奖 惩
医院对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功授奖:
保护医院财产物资安全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业绩突出,为医院带来明显效益者;
对医院发展规划或业务管理规范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给医院带来明显效益者;
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足为医院楷模者;
其他制度规定应予记功授奖行为。
记功授奖方式有:大功、小功、嘉奖、通报表扬、一次性奖金等。
医院对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记过处罚:
利用工作之便图取私利、贪污、盗窃、殴斗、诈骗、索贿、受贿、私吃回扣,违反医院财务制度者;
不遵守医德医风有关规定,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者;
医院遭遇任何灾难或发生紧急事件时,责任人或在场职员未能及时全力加以挽救者;
在医院外的行为足以妨碍其应执行的工作及医院声誉或利益者;
恣意制造内部矛盾,影响医院团结和工作配合者;
怠慢、欺辱、谩骂、殴打患者,给医院形象带来损害者;
玩忽职守、责任丧失、行动迟缓、违反规范、给医院业务或效益带来损害者;
严重违反医院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者;
窃取、泄露、盗卖医院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机密者;
触犯医院其他制度记过处罚规定或国家法律行为;
记过处罚方式有:开除、记大过、记小过、警告、通报批评、一次性罚款等;若职员行为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将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医院有权起诉;所有人员的奖惩记录,均纳入医院考核内容。
第十五章 离职与解聘
职员要求调离本医院,应提前十五天向所在部门主管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在未得到批准前,应继续工作,不得先行离职,否则扣发该月工资。
医院根据职员的表现或经营策略,需要解聘员工,应提前十五天通知被解职的职员。
聘用人员合同期满,经所在科室和医院批准后,填写《聘用人员辞职(退)审批表》,解除聘用合同关系。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使用科室报请医院批准,可以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不能履行聘用合同的;
在综合考评中连续两年排位后三名者,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因患病或非公负伤等原因,连续2个月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
任期内未修满继续医学教育规定最低学分的;
因本院不可抗拒的原因,不需继续聘用的;
符合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其它条件的。
职员因违反了医院规章制度或试用不合格而被解聘的,应由所在部门主管填写《解聘职员申请表》,报办公室批准,一线经理以上人员的解聘,须上报总经理批准。由办公室存档,并通知被解聘人员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聘用人员可提出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一)医院不能履行聘用合同的;
(二)经批准出国(境)定居、留学的;
(三)符合解除或终止合同其它事项的。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医院不得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一)聘期未满,又不具备合同自行解除条件及法定事由的;
(二)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