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考勤、休假及请假
职员考勤、休假和请假应严格按照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时间:实行每周五个半天工作日。
迟到、早退或旷工
员工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早退、旷工。从每月月初开始累计迟到(早退)按分钟计算扣除当月工资,1分钟扣除1元,第一次迟到(早退)提醒注意,第二次迟到(早退)口头警告,第三次迟到(早退)写出书面检查,并再加罚款50元。当月累计7次迟到(早退)的,给予警告处分,当月连续三次警告的,医院有权予以劝退。
每次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的,按旷工(半天)处理。旷工一天扣除2倍的当日基本工资。当月累计旷工5.5天,连续旷工3天者,医院有权予以劝退。
上班时间不允许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因公外出应请示主管
不允许员工从事第二职业或对外兼职活动,但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升学考试、学习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加班:如因工作需要,需在非工作时间工作的,经部门主管同意,可加班。
假期管理:为严格劳动制度,加强医院对员工假期的管理,对各种假期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做如下规定。
(一) 节假日: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包括元旦(1天)、五一(1天)、国庆(2天)、春节(3天)等法定休假日,参照政府机关规定执行。
(二) 工作年假: 工龄满一年以上、业绩突出的员工,经主管报请资源办批准,可享受5天年假。工龄满二年以上、可享受7天年假。主管安排职工休年假时,需提前15日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休假的,由医院给予相应补助。
事假:员工在工作期间,确有私事要处理,必须请假。员工请事假须先填写“事假申请单”,半天以上(不超过1天)的由部门主管批准,1天以上的由部门主管核准,报办公室批准。事假期间扣除当日基本工资,事假超过10天以上的,医院有权予以解聘(特殊情况除外)。经过批准的申请单交行政中心备案。因急事,如不能及时提前请假的,应于当日打电话通知本部门,回来后及时补填请假单。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的,按旷工处理,扣发当日工资;旷工连续超过3日,累计当月5.5天者,医院可予以无条件解聘。
病假:员工确实因病不能上班时,应填写“病假申请单”,并出具医院证明,半天以上(不超过1天)的由单位主管批准,1天以上的由办公室批准,全年累计病假不超过3天的不扣除工资,超过3天的,超出部分计发50%的工资(特殊情况除外)。经过批准的申请单交行政中心备案。
员工因急病,不能及时提前请假的应于3小时内打电话通知本部门,并于上班后补填请假单。
第十一章 待 遇
聘用人员享有与本院职工同等的政治待遇,党、团员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工资待遇参照地方政府自筹、自支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按岗位、职级类别确定。与院方签订劳动合同者,按合同执行。
职员待遇按照《医院薪资方案》执行。
职员的工资由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奖金、福利等部分组成。
实行人事代表人员的基本工资由人才市场确定;签定合同的按照合同确定的执行。
职务工资依照职员所在职务的素质要求、工作量与责任的轻重而定,每年考核一次。
工龄补助:在医院工作年满一年的职员,每年增加xxx元的工龄补助。
奖金:每月及年终奖金按照《医院绩效考核办法》中的“奖金核发”部分执行。
年度工作奖励:工作表现优秀者,在年终一次性发放相当于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