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离职员工应依员工职务移交办法办妥移交,并向主管人事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后方得离职,否则视为交待不清,扣发一切应领款项,其办法另订之。
第七十八条:离职员工办妥离职手续后,得申请发给离职证明书。
第十三章 福 利
第七十九条:本公司为安定员工生活,增进福利起见,依法组织职工福利委员会,办理下列事项:
(一)康乐事项
(二)保健事项。
(三)教育事项。
(四)其他有关福利事项。
第八十条:本公司员工依政府规定参加劳工保险,其保险费率依劳保局之规定办理之。
第八十一条:员工得享受关系企业优惠,其办法另订之。
第十四章 教育训练
第八十二条:本公司为鼓励员工进修,充实专业知识,办理下列各项教育,以培育人才。
(一)新进人员教育训练。
(二)员工在职教育训练。
(三)主管(干部)人员教育训练。
(四)相关专门知识及技能训练。
(五)其他认为有必要之教育训练。
第八十三条:员工教育训练,采用下列各项措施。
(一)由本公司人事科所举办之各项教育训练。
(二)委托或参加学术训练机构代办训练项目。
(三)评选绩优员工出国考察或受训。
第一款所需之受训练费用由公司负担,第二、三款所需之受训费用由总经理依实际状况核示由公司负担或部份金额补助。
第八十四条:员工应接受公司所安排之训练,并列入人事资料记录以为升迁之依据。
第十五 安 全
第八十五条:本公司员工应共同维护公共卫生,随时整顿工作环境保持清洁。
第八十六条:本公司员工均有防火、救火或预防其他灾害之责任。
第八十七条:员工发现有突发状况时,应及时报告所属主管及有关单位,紧急时得临机应变做好必要之处置。
第八十八条:员工使用公务车辆前,应先了解其性能,检查车况,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本规则内须另定实施办法或细则者,由人事单位依权责划分呈请总经理核定之。
第九十条:本规则及各项办法或细则于必要时得依权责划分修订之。
第九十一条: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得由行政单位依权责划分补充规定之。
第九十二条:本规则经总经理核准后公布施行,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