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奖 惩
第五十二条:奖励分下列各种:
(一)升职:提升职位。
(二)晋级:晋级加薪。
(三)给奖:授予奖金或奖品。
(四)记功:分记嘉奖、小功、大功等三种。
第五十三条:惩戒分下列各种:
(一)免职:免除其职位(解雇)。
(二)停职:停止其职位及职务。
(三)降级:降低级阶。
(四)记过:分记警告、小过、大过、等三种。
第五十四条:停职员工,其服务年资前后连续接算,其办法另订之。
第五十五条:员工违反公司规章,致使公司蒙受损失者,应追究赔偿并按本章所订奖惩实施办法惩处,如涉及刑责者,应送司法机关侦办。
第五十六条:员工犯有过错,在未被发觉前自行坦白报告者,得酌情从宽议处。
第五十七条:凡受奖励者,除考绩规定外,于适当时间公司予以表扬。
第五十八条:员工奖惩实施办法,另订之。
第十一章 迁 调
第五十九条:本公司为适应业务上之需要,得随时迁调员工职务或服务地点,不得拒绝。
第六十条:为求公司业务之发展,如发现员工之才能学识、个性不适合其所任之职务,各单位主管得就所属不称职之员工申请更调职务,以求人与事互相配合。
第六十一条:调任员工接获通知后,应於规定期限内办妥移交手续,除因 特殊原因经批准延期外,不得延期赴调,违反者依情节惩处或免职。
第六十二条:员工个人因工作不适合其性向或无法胜任时,得按规定申请调职,但未经核准前不得擅离现职。
第六十三条:调任员工在接替人员未到职前,职务由单位主管暂派其他人员代理之。
第六十四条:员工调迁,如远离服务地点得酌情给付相当之津贴,其办法另订之。
第六十五条:本公司员工於职务迁调时,须办理移交,其办法另订之。
第十二章 离 职
第六十六条:员工离职分为、退休、离职、停职、资遣及免职或解雇,其办法另订之。
第六十七条:员工死亡视为离职,其抚恤办法另订之。
第六十八条:员工退休,给予退休金,其办法另订之。
第六十九条:员工因个人因素自动请辞职,一般人员应于十五日前,科室级主管(副主管)人员应於二十日前,经(副)理级以上人员应於三十日前,以书面申请核准。
第七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停职:
(一)因病或特殊事故已逾规定期限仍不能上班者,得自请停职。
(二)刑事诉讼案件,实行中被扣押者。
(三)涉嫌违反本公司规章,情节重大有待查明事实者,得命令停职。
第七十一条:自请停职之员工,因事在六个月以内,或因病在一年以内者,得申请复职,逾期应视同自动离职。
第七十二条:因案命令停职之员工,经法院判决不起诉或无罪确定后,得申请复职。
第七十三条:员工於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津。
第七十四条:停职员工复职后,其年资前后接算,其年资计算处理办法另订之。
第七十五条:本公司因不得已事故,得依法资遣员工,按其年资发给资遣费,如另有退职金办法时,另依其办法行之。
第七十六条:员工因违反本公司规章情节重大者,应自请辞职。除应得薪津外,不发给任何酬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