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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人事管理制度(二)
日期:2006-5-12 13:52:37     来源:转载   编辑:王宏涛  
 

第五章  作  息

    第二十七条:总公司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以八小时为原则,其上下班时间另依行政命令规定之;各分公司之营业时间及作息时间因地区之特性及业务需要另依行政命令规定之。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公休假日分星期例假日、国定假日、民俗假日三种。

    (一)星期例假日:星期六及星期日工作需求除外。
    (二)法定假日:依国家人事行政局规定订之。
    (三)民俗假日:端午节、中秋节、除夕、春节。

    以上节日依国务院人事行政局公布为准,比照休假;休假期间薪津照给,如因需要上班单位人员,按公司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员工除公休假日及经核准之出差外出者外,每日应按规定到勤,并亲自打考勤卡(经理级及顾问级以上同等职位免打卡),考勤管理办法另订之。

    第三十条:公司规定上班时间晚到者为迟到,提前退勤者为早退,如有迟到、早退超过三十分钟(不含)以上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处理。

    第三十一条:凡未按规定手续办理请假,擅不到职,或虽请假,但未经核准而擅离职守者为旷工;连续旷工三日或全月累计旷工达六日或全年累计达十日以上者,予以免职。

    第三十二条:因业务需要,虽在工作时间外或休假日,得需加班者,凡无故或无正当理由不到勤者,以旷工处理。加班办法另订之。

    第三十三条:每人每月加班总工时数不得超过三十小时,经主管同意核定延长者,不在此限。其加班总时数加逾前述规定,逾时部份以补休假方式办理之。

    第三十四条:总公司及分公司得各依需要举行定期性会议。

    第三十五条:员工在公司服务,按其工龄给予特别休假日,其办法另订之。

第六章  待  遇

    第三十六条:本公司员工之待遇为月给薪津(含各项津贴),员工待遇按其职位按薪级表给予适当之薪津,薪级表和各项津贴给付办法另订之。

    第三十七条:本公司年终结算有盈余时,得提拨特别奖金,发给编制内员工,其分配办法由总经理核定之。

    第三十八条:本公司员工出差给予差旅费,其办法另订之。

    第三十九条:员工婚丧喜庆致赠贺仪或奠仪,其办法另订之。

第七章  请  假

    第四十条:本公司员工因故无法于规定时间内出勤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办法另订之。

    第四十一条:凡需办理请假手续者,均须事先提出申请,如因特殊事故或不可抗拒之因素,不能事先申请给假者,应以电话、书信或嘱托他人,向主管报备,事后补办手续,但应于三十六小时
内为之,逾期不予追认。

    第四十二条:计算每年可请假日数,以当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计算基准。

第八章  值  勤

    第四十三条: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基于业务上或安全或其他需要的考虑,得由当地最高主管采用值勤制,其方式及有关事项自行另订之。

    第四十四条:值勤之排定及通知由人事单位负责执行。

    第四十五条:值勤人员不得推诿免值,因故不能当值时,应事先找人替换,并通知人事单位,如因请假、出差达七日(含)以上者,原则上职务由代理人替补。

    第四十六条:值勤职责依事业体系性质状况需要由人事单位拟订实施办法,除应设立值勤日志外,并将相关之主管及当地治安机关或设有保全者之电话列入,以备紧急状况之联络处理。

    第四十七条:值勤人员应将轮值时间内所发生事项、处理情形及交待事项填记入值勤日记。若遇突发状况或重大或特殊情事应即时设法向有关主管报告,若有知情隐匿不报者,以失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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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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