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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持股会制度(上)
日期:2006-4-18 14:59:56     来源:转载   编辑:王宏涛  

    一. 总 则

    1. 为保障本公司职工持股会有序地开展工作,维护职工持股会及其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地方有关职工持股的试点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2. 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持股会),是依据有关改制规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管理职工持有的自治性组织。

    3. 持股会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当持股会与其他投资方或其他法人出现纠纷时,由公司工会代为履行法律调整关系职能。

    4. 持股会会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持股会承担责任,而持股会以其投入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会员与公司存在直接的股权占有关系,持股会不受理会员个人提出的不属持股会管理的范围的纠纷。

    5. 持股会旨在通过向职工筹集资金并投资于公司,以提高公司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责任感,增强公司的内在凝聚力,引导职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最大限度地激活公司,推动公司取得最佳经济效益。职工以劳动者和投资者双重身份,相应获得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的收益。

    二. 持股会会员

    1. 持股会会员是指出资认购或持有公司股份,承认本章程并参加持股会的公司的内部职工。
    2. 会员资格范围:

    (1) 本公司职工;
    (2) 本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职工;
    (3) 派往参股子公司、关联企业、协作企业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保留在本公司的职工;
    (4) 其他经认定的具有会员资格的职工。

    3. 持股会员具有以下权利:

    (1) 按出资比例获得红利分配或接受配送股;
    (2) 参加持股会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并先例表决权;
    (3) 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作为持股会理事会成员;
    (4) 查阅持股会筹资、投资、分配、会议文件、财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5) 对持股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质询;
    (6) 依照持股会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转让股份;
    (7) 持股会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取得剩余财产;
    (8) 持股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4. 持股会员有以下义务:

    (1) 承认和遵守持股会章程、公司章程,以及持股会的其他规章制度;
    (2) 执行持股会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3) 按规定的方式缴纳入会股金;
    (4) 以出资额为限对持股会承担债务或亏损;
    (5) 维护持股会和公司声誉,完成持股会委托工作;
    (6) 公司成立后,一律不得从持股会抽回出资额(退股);
    (7) 会员所持股份不得继承,未经持股会允许不得转让,私下转让无效;
    (8) 持股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持股会的出资总额
 
    1. 持股会募集资本总额 万元人民币。
    2. 持股会以其出资总额,向公司投资,作为公司股东之一。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持股会占公司总股本的   %。

    四. 持股会筹资和发行

    1. 持股资金来源渠道:

    (1) 职工从公司获得部分工资积累或福利奖励基金中,以转股方式,出资 万元;
    (2) 职工以现金方式出资 万元;
    (3) 职工以资本信贷方式出资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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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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