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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管理制度
日期:2005-12-2 10:25:52     来源:转载   编辑:小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仓库是企业物资供应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各种物资周转储备的环节,同时还负担着物资管理的多项业务职能。它的主要任务是:保管好库存物资,做到数量准确,质量完好,确保安全,收发迅速,面向生产,服务周到,降低费用,加速资金周转。
第二条  仓库设备要根据工厂生产需要和厂房设备条件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内部要加强经济责任制,进行科学分工,形成物资分口管理的保证体系,业务上要实行工作质量标准化,应用现代管理技术和ABC分类法,不断提高仓库管理水平。

第二章  物资验收入库

第三条  物资入库,保管员要亲自同交货人办理交接手续,核对清点物资名称,数量是否一致,并在物资交接本上签字,应当认识签收是经济责任的转移。

第四条  物资入库,应先入待验区,未经检验合格不准进入货位,更不准投入使用。

第五条  材料验收合格,保管员凭发票所开具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计量验收就位,钢材应涂色标志;入库单各栏应填写清楚,并随同托收单交财务科记帐。

第六条  不合格品,应隔离堆放,严禁投产使用。如工作马虎,混入生产,保管员应负失职之责任。

第七条  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科长和经办人处理,托收到而货未到,或货已到而无发票,均应象经办人反映查询,知道消除悬事挂帐。

第三章    物资的储存保管

第八条 物资的储存保管,原则上应以物资的属性,特点和用途规划设置仓库,并根据仓库的条件考虑划区分工;凡吞吐量打的落地堆放,周转量小的用货架存放;落地堆放以分类和规格的次序排列编号,上架的以分类四号定位编号。

第九条  物资堆放的原则是:在堆垛合理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推行五五堆放,根据货物特点,必须做到过目见数,检点方便,成行成列,文明整齐。

第十条  仓库保管员对库存,代保管、待验材料,以及设备、容量和工具等负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因此坚决做到人各有责,物各有主。事事有人管。仓库物资如有损失,贬值、报废、盘盈、盘亏等,保管员应及时报告科长,分析原因,查明责任,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一律不准擅自处理。保管员不得采取“发生盈时多送,亏时克扣”的违纪做法。

第十一条 保管物资要根据器自然属性,考虑储存的场所和保管常识处理,加强保管措施,达到“十不”要求,务使国家财产步发生责任损失,同类物资堆放,要考虑先进先出,发货方便,留有余地。

第十二条  保管物资,未经科长同意,一律不准擅自借出,总成物资,一律不准折件零发,特殊情况应经科长批准。

第十三条  仓库要严格保卫制度,禁止非本库人员擅自入库。仓库严禁烟火,明火作业需经保卫科批准。保管员要懂得使用消防器材和必要的防火知识。
 
第四章  物资发放

第十四条  按“推陈出新,先进先出,按规定供应,节约用料”的原则发料。发料坚持一盘底,而核对,三发料,四减数的原则。对贪图方便,违反发料原则造成物资时效,霉变,大料小用,优材劣用,以及差错等损失,保管员应负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领料单应填明材料名称,规格,领料数量,图号,零件名称或材料用途,核算员和领料人员签字。属计划内的材料应有材料计划,属限额供料的材料应符合限额供料制度,属规定审批的材料应由审批人签字。同时,以超费用领料人未办手续,不得发料。

第十六条  调拨材料,保管员要审查单价,货款总金额,盖有财务科收款张,方可发料。发现价格不符合,货款少收等,应立即通知开票人更正后发货。

第十七条 对于专项申请用料,除计划采购员留作备用的数量外,均应由申请单位领用。常备用料,凡属可以分割折另的,本着节约的原则,都应折另供应,不准一次性发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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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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