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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储存管理办法
日期:2005-12-2 10:19:02     来源:转载   编辑:小凯  

第一条  仓库应防卫严密慎防盗窃。

第二条  非材料保管人员不得任意进入料库,材料保管人员应负制止之责,否则照章惩处。

第三条  仓库及其附近应置消防设备,并于适当位置设置消防器材配置图,以策安全。

第四条  料库应具备经标准局验定合格的度量衡量器具,并应随时校正妥善保管,,以免发生收发料的差异,度量衡器具至少每年需做一次总校正。

第五条  各项材料应按类别排列整齐,以“料位卡”标明材料名称及编号并绘制各类材料存放位置图。

第六体  易爆易燃的危险性材料应与其他材料隔离保管,并于明显处标示“严禁烟火”并办妥保险。

第七条  未经验办及验办中的材料应与收料后的材料分别存放。

第八条  贵重材料应特别储存,并予加锁。

第九条  未按规定办妥领料手续不得发料,易变质材料应以“先进先出”方式发料。

第十条  材料保管部门应凭材料收发单据办理材料收发作业并记录于“材料收发记录表”。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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